[转载]规范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
2012/1/13 来源: 浏览次数:2730
[转载]规范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 来源:中国企业报 发布日期:2010年3月23日
银监会等七部委日前联合发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对于融资担保公司有明确的界定,规范担保公司发展,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同时也开启了融资性担保公司审慎监管之幕。
担保业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作用越来越被重视,该《办法》的发布对于融资担保行业有怎样的影响,对于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否有纾解的作用,为此,本报记者专访了北京信用担保业协会会长李世奇。李世奇曾任北京市发改委中小企业处处长,2002年11月创立北京担保协会,对担保业有较深入的研究。
《中国企业报》:日前,七部委联合发布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发布,对于担保机构有哪些方面的完善和规范呢?
李世奇:担保行业以前相关法律法规和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的现象比较明显,监管缺失、担保机构运作不规范等时有发生,此次《办法》的公布对担保机构各个方面都有了一个硬性的指标,使融资担保行业的管理“有法可依”,促进了这个行业的发展,这一点是毋庸置疑的。
《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准入实行许可证制度。融资性担保公司在获得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后,才能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办法》还规定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合格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这些具体的规定从机构本身以及人员素质配备等方面都有相关的规定,规范了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准入以及规范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该《办法》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另外还首次明确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金是人民币500万元。这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民营资本进入这个行业。
《中国企业报》:就目前的融资担保现状来说,一些担保公司由于收取的担保费率较低,担保业务规模不大,担保业务收益低,担保公司的利润主要来源于投资收入,北京市担保业协会有统计显示,以往还出现了担保机构的投资收益比担保业务收入还高的现象,此次的《办法》对于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有哪些具体的规定吗?
李世奇:担保机构参与资本运作,做一些投资业务本身也是担保公司的一项业务,这也无可厚非,同时担保业对于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作用日益被重视,此次《办法》的一些具体的规定就促使担保机构加大对担保业务的投入。
《办法》明确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同时还规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
这些硬性指标对于投资业务有具体的规定,《办法》给予融资性担保公司一年的宽限期,只有在2011年3月31日之前完成规范整顿,达到监管要求,才能获得准入牌照。就目前的情况来说,担保机构要一年内完成规范整改,还存在部分的压力,最大的困难是部分融资性担保公司投资额度较高,而且在投资类型中,股权投资占有一定比例。
《中国企业报》:此次公布的《办法》中对担保公司的业务范围更明确,这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贷款担保的融资环境有怎样的影响?
李世奇:在此次颁布的《办法》中,首次明确了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信用证担保等;同时明确不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等方面。这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对于担保业务的重视。
融资性担保主要指为银行业金融机构授信业务提供担保增信的业务,如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贸易融资担保、项目融资担保等。服务对象以抗风险能力较弱、无法向银行提供足额合格抵质押品的中小企业和个人为主。
具体的业务模式是:担保公司凭借专业风险识别能力筛选出具有还款能力者,为其贷款偿债担保,收取约2%的担保费。此过程中,银行为控制风险,往往要求担保公司提供从零到30%的比例不等的保证金作为存款,因此担保公司可以“以小搏大”进行杠杆运作。
近年来,融资性的担保业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和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能力和作用日益增强,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爆发后,担保机构在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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